劳务派遣被玩坏了
中税协法规库今日开始暂停使用,税乎网税务知识库了解下!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青税稽二罚告〔2023〕25号
青岛***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***70120X7):
对你(单位)(地址:青岛市***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
你单位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青岛***酿酒有限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43份,票面金额合计10190549元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(***号)认定,2013年1月至2014年底,青岛***酿酒有限公司从你单位虚开劳务费发票入账套取钱款,用于支付开瓶费、员工奖金及接待费等。
你单位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为***(青岛)工程橡胶有限公司、青岛***有限公司、青岛***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过程中,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较收取的代发工资款项少6871692.48元,存在隐匿收入行为。
你单位2011年至2014年实际收取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费29058611.22元,实际缴纳保险费20933490.44元,差额部分8125120.78元应计而未计收入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三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,处以罚款340000.00元;对你单位偷税802329.51元的行为,处以0.5倍罚款,罚款金额401164.76元。
二、你(单位)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(所)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(所)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三、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(单位)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(所)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
往期文章链接: